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8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 “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合法权益。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更新、归集,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共100分。
1.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分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评分,满分80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信息分对照《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评分,满分80分。
2.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良好信息加分,分别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评分,最高20分。
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同一类别,或者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3.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不良信息扣分,分别根据其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扣分。
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三、信息采集
(二)信用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采集。
基本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
(三)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信用信息时应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信用信息生效认定时间以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信用分经审核通过后生效,产生信息变动则动态调整。信用信息评分设定有效期,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予以认定和计分。
四、评价成果应用
(四)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分为A、B、C、D、E五个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及信用评价等级每个月1日、11日、21日更新。
A 级为评价期内表现优秀(综合评价得分≥80分)。
B级为评价期内表现良好(75分≤综合评价得分<80分)。
C级为评价期内表现中等(65分≤综合评价得分<75分)。
D级为评价期内表现较差(60分≤综合评价得分<65分)。
E级为评价期内表现差(综合评价得分<60分)。
信用等级确定后,监理企业更名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当期信用等级不变。监理企业发生分立的,承继资质的监理企业等级按B级认定,但分立前原单位信用等级低于B级的,按分立前原单位信用等级确定。监理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的,合并后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按合并前原各监理企业中的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五)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A、B级的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D级及以下的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健全服务机制
(六)建立降级提醒机制。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等级下降后,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以信息推送的方式告知信用主体,提醒关注信用状况。
(七)优化信用修复机制。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满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规定的惩戒期和公示期要求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消除对该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信用修复按“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进行。
(八)建立异议处置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信息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采集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申诉属实的,予以修正。
六、加强监督管理
(九)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十)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违规评定信用分值、篡改信用评价结果。
(十一)省建设厅将不定期抽查各设区市信用评价实施情况,对企业频繁提出异议、加分扣分不规范、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将督促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有效期 |
评价规则 |
|
|
一、基本信息 |
||||||
|
1 |
基础 能力 |
有效的营业执照 |
35分 |
按证书有效期 |
同时具有营业执照和监理资质证书得35分,任意一项不满足的,不得分 |
|
|
2 |
有效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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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工程 业绩 |
工程数量 |
0-10分 |
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 |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0.5分/个,最高10分 |
|
|
4 |
工程造价 |
0-20分 |
前述项目: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0万元得0.5分(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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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共 信用 |
公共信用评价得分 |
0-15分 |
实时更新 |
公共信用评价得分*15%。公共信用评价得分通过共享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最新结果获取,缺少共享数据的按中位数赋分。 |
|
|
二、良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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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表彰奖励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表扬(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 |
8分 |
36个月 |
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记分 |
|
|
2 |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 |
6分 |
24个月 |
|||
|
3 |
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 |
12个月 |
|||
|
4 |
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
2分 |
12个月 |
|||
|
5 |
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6分 |
36个月 |
同一单位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
|
|
6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6分 |
36个月 |
|||
|
7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
6分 |
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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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分 |
36个月 |
|||
|
9 |
优质工程 |
省级优质工程 |
4分 |
24个月 |
||
|
10 |
市级优质工程 |
2分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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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县级优质工程 |
1分 |
12个月 |
|||
|
12 |
标准化工地 |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3分 |
36个月 |
||
|
13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2分 |
24个月 |
|||
|
14 |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1分 |
18个月 |
|||
|
15 |
县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0.5分 |
12个月 |
|||
|
16 |
企业技术中心 |
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4分 |
有效期内 |
||
|
17 |
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2分 |
有效期内 |
|||
|
18 |
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1分 |
有效期内 |
|||
|
19 |
高新技术企业 |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2分 |
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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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其他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4分 |
有效期内 |
||
|
21 |
设区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2分 |
有效期内 |
|||
|
22 |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1分 |
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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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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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资质管理 |
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2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4 |
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撤回资质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5 |
以贿赂手段取得资质许可而被撤销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6 |
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许可证件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7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8 |
(二)市场行为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9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10 |
不同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投标时,被发现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检测码相同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1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2 |
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3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4 |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5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6 |
(三)企业管理 |
未按合同约定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17 |
指派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18 |
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带班检查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19 |
未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参加监理行业年度调查统计工作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20 |
(四)工程质量管理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21 |
未按规定组织监理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进行监督的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22 |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3 |
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4 |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5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6 |
因工程质量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7 |
(五)施工安全管理 |
未按规定组织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8 |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29 |
未按规定组织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0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1 |
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2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3 |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4 |
因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5 |
(六)质量安全事故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6 |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7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8 |
(七)廉政行为 |
监理人员存在违规收受被监理企业费用等吃拿卡要行为,并被有关部门查处收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
|
39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40 |
(八)其他行为 |
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格或业绩低于投标承诺 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41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
|
42 |
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43 |
在各类取证报名和考试中,企业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有组织的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证和考试组织部门的决定认定 |
||
|
44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45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4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附件2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有效期 |
评价规则 |
|
一、基本信息 |
|||||
|
1 |
岗位资格 |
依法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依法注册在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
75分 |
证书有效期 |
|
|
2 |
监理业绩 |
担任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
5分 |
自项目竣工之日起36个月 |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 |
|
二、良好信息 |
|||||
|
1 |
表彰奖励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表扬(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 |
8分 |
36个月 |
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记分 |
|
2 |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 |
6分 |
24个月 |
||
|
3 |
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 |
12个月 |
||
|
4 |
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
2分 |
12个月 |
||
|
5 |
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6分 |
36个月 |
1.获奖项目应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2.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3.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以最终负责项目完工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 |
|
6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6分 |
36个月 |
||
|
7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
6分 |
36个月 |
||
|
8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分 |
36个月 |
||
|
9 |
优质工程 |
省级优质工程 |
4分 |
24个月 |
|
|
10 |
市级优质工程 |
2分 |
18个月 |
||
|
11 |
县级优质工程 |
1分 |
12个月 |
||
|
12 |
标准化工地 |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3分 |
36个月 |
|
|
13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2分 |
24个月 |
||
|
14 |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1分 |
18个月 |
||
|
15 |
县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0.5分 |
12个月 |
||
|
16 |
技术能力 |
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会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技能竞赛前三名 |
6分 |
36个月 |
|
|
17 |
获得设区市工会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技能竞赛前三名。 |
3分 |
36个月 |
||
|
18 |
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科学技术奖 |
6分 |
36个月 |
||
|
三、不良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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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执业资格 |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仍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2 |
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4 |
(二) 执业行为 |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答辩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5 |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签发相关文件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
|
6 |
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监理人员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7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8 |
不在注册单位实际履职,或者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9 |
未变更注册资格仍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0 |
未按规定签署有关文件的、与被监理企业有利益关系而未主动回避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
|
12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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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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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工程质量管理 |
未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对检验批、分项验收记录及混凝土修补记录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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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现场试块、试件未按技术标准或规程要求进行制作、标识、养护和送检的,并与施工记录不符,未及时采取监理措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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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参加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或经分户检验核查结果不合格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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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现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图审,未及时采取监理措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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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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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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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进行监督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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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或内容与实际不符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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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执行监理报告制度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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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保存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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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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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质量、安全、环保等监理指令未闭合,未及时采取监理措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1分 |
6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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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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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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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工程质量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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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发现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扬尘控制等未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未采取监理措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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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发现临时宿舍未按规定验收,未采取监理措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个月 |
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决定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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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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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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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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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对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实施,或未定期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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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受到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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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发现外墙脚手架、承重支模架、起重机械等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未采取监理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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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发现起重机械安拆队伍或人员不符合规定,或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未采取监理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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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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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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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因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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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五)质量安全事故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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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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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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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六)廉政行为 |
存在违规收受被监理对象费用等吃拿卡要行为,并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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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七)其他行为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的 |
3分 |
6个月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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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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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各类取证报名和考试中,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证和考试组织部门的决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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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被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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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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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
12分 |
12个月 |
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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