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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1-12 08:56:05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质量治

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4〕45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嘉兴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海宁、桐乡为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地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积累经验。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对查处和曝光不力的,我委将进行约谈通报和督办。

三、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表(附件2、附件3、附近4、附件5、附件6)报送市建筑业管理局。

四、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牵头单位和联系人,于2014年10月22日前报送市建筑业管理局。

联系人:韩广红、周海均

联系电话:82872147、82872158,传真:83990140。

 

附件:1.嘉兴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2.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月汇总表

4.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   月汇总表

5.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月汇总表

6.建筑施工领域全员培训开展情况   月汇总表

7.嘉兴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嘉兴市工程质量治理工作报送联系人信息表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嘉兴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省建设厅《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和省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履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抓好工程实体质量,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减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来保证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探索实践步伐,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企业、人员、项目三大数据库的融合,确定建筑市场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行业内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构建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组织领导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嘉兴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陶金根

副组长:陈松加、方柏如、陆锦法、汪旭明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科技教育处、建筑业管理局、园林市政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

1.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2.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对于发生工程质量责任问题的,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落实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主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责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加强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变更行为,督促到岗履职。

4.全面推行质量责任“两书一牌一档案”制度。建立完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四项制度,提高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进行勘察、设计、正在建设的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各方主体要补签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确保信息可追溯。

5. 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深化“两场联动”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公开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纪录和处罚信息。

(二)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严厉打击承发包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承发包违法行为查处作为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抓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准确把握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企业要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将自查自纠情况在10月底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1月开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公众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并适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重点企业带头示范,维护市场秩序。

(三)突出抓好工程实体质量

1.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全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2]168号)精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落实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建设单位要指派本单位见证员或委托第三方见证员采取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未进行外业见证或勘察成果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逐步完善勘察外业备案管理制度,勘察单位要在外业工作前48小时通过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飞行检查,将达不到要求的勘察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切实提高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标准。要深化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质量通病控制点做法。要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服务和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做好设计交底,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计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设计质量检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促进设计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3.加大建筑材料源头管控力度。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并做好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按进场批次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且具有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单位进场检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继续大力开展政府性监督性检测,加强对工程原材料使用的监督,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的源头。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修订《嘉兴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定期开展好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考评工作。

4.有效发挥监理现场管控作用。引导监理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贯彻执行新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浙江省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开展全过程监理服务,强化监理旁站和平行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对工程质量管控的作用。加强对我市监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重点、骨干企业。

5.狠抓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治理。全面实施《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从招投标、设计、审图、材料、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考虑,防治结合,有效减少“二裂四渗漏”的质量通病现象和质量投诉。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下达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并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同时提交监督机构,设计单位要针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细化设计,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监理单位要对通病防治措施的重点和关键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通病防治的专项验收和评估。

6.鼓励工程创优夺杯和技术进步。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在工程创优过程中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施工方案,继续实行政府对获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南湖杯、省标、市标工地的奖励政策,倡导优质优价,进一步营造创优夺杯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培育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对工法、QC成果等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编制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注重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1.规范检测机构行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规范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机制,完善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做到诚信获利,失信惩戒,突出对信用级别低的检测机构的监管,使信誉度差、不规范的检测机构逐步失去直至退出市场。推进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联网,加强桩基检测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建设,规范检测过程数据报备。同时要与质监部门联合开展检测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2.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要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及考核,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制度,探索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办法;建立完善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信用考核评介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计价原则,清单缺项漏项、高估冒算或故意压价等不规范行为等原因造成延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造成招标人或中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规范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认真做好咨询企业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同时要加大造价从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咨询行业规范运作。开展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强化执(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综合实力。积极引导咨询企业错位竞争,有序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及综合型、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以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支持造价咨询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强强联合、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4.加强审图机构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和省厅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制订完善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图审机构责任,对审查人员不具备条件、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的图审机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按照省厅部署,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网上统一受理制度,积极推进摇号等公平公正的送审方式。适时试点开展勘察前置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先将勘察文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设计依据。各地要进一步抓好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进一步完善设计责任终身制制度。

(五)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1.加强政策引导。制定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计划、实施方案,协调出台激励政策,在土地要素、税费减免、财政补贴、金融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率先探索实践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

2.加快试点推进。积极利用和发挥预制构件产业优势,大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到2015年底,建成2-3个建筑工业化基地,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大力推动试点项目建设,通过对试点项目的工程实践、科研合作、技术攻关,先行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技术体系研究,形成成熟的结构体系和成功的施工模式,为地方标准制订、部品构件推广、产业基地培育积累经验,逐步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1.推进三库融合。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和制度,推进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项目数据库三库融合,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嘉兴市建筑业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并对企业、人员、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2015年6月前,纳入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2.加强诚信考核。健全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建筑业企业积分管理制度,修订《嘉兴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完善企业信用考核,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深化“两场联动”监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综合管理。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加强与发改、财政、公管、工商、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倒逼企业主动抓质量讲诚信,提升自觉性和积极性。

(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落实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责任。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2.加强民工学校建设。坚持“政府倡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大力开展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按照《嘉兴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等级化考评管理。

3.深入开展技能比武活动。积极组织各种现场会、观摩会、演练活动,搭建学习交流和实战演练的平台,提升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深入开展技能比武活动,拓展技能人才培养途径,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岗位技能,通过技能比武、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

四、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底前)。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制订我市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两年治理行动,将治理行动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本辖区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并组织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底)。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对我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今年11月至2016年6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每4个月一次,市里将同步开展排查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按时上报总结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上级要求,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本方案的统一安排,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落实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同步开展实施,将工作做细做实。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主动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落实责任监督。市建委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县(市、区)治理行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市建委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两年行动工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与“质量强市”建设和评优评奖相结合。

(三)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2014年10月22日前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联络员名单报市建管局,并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附件2、附件3、附近4、附件5、附件6)报市建管局。对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和本地区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

(四)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交流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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